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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7年度,6號
TPDV,107,家繼簡,6,2019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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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鐘𡍼城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尚宗祥 

      尚宗慈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尚紀秀珠
被   告 鐘親煌 
      鐘慧玲 
      劉鍾淑子

      鍾洪雅惠
      鍾浩賓 

      鍾君明 

      鍾君杰 
      張鍾麗濱

      鍾瑞嬪 
      鍾君固 

      鍾林芳如

被   告 鍾淑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親岳 

被   告 鍾親賢 


      鍾親皓 

      鍾君治 
      鍾君儀 

      陳鍾淨濱

      鍾春濱 
被   告 楊朱清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逸群 
被   告 朱清芍 

      朱清蕙 
      朱清薏 

      朱宗英 

      朱耀岑 
      曾翰瑒 
      曾慶龍 

      張武彥 

      張武俊 

      張武松 
      林建進 
      許林初慧
      郭銘輝 
      郭君行 
      郭子宜 
      郭守立 
      郭乃正 

      林麗慧 
      陳林勉慧
      林美慧 
承受訴訟人 鍾宋季蘭
      鍾雨靜 
      鍾親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5月6日寄存送達被告鍾君政後,鍾 君政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死亡,有鍾君政戶政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參,鍾宋季蘭、鍾 親福、鍾雨靜同為鍾君政之繼承人,至同年9月18日止,均 未拋棄繼承,亦有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可 佐,則本件應由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鍾君政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其等經本院於108年8月16日發文通 知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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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