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 告 鐘𡍼城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被 告 尚宗祥 尚宗慈 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尚紀秀珠被 告 鐘親煌 鐘慧玲 劉鍾淑子 鍾洪雅惠 鍾浩賓 鍾君明 鍾君杰 張鍾麗濱 鍾瑞嬪 鍾君固 鍾林芳如被 告 鍾淑惠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親岳 被 告 鍾親賢 鍾親皓 鍾君治 鍾君儀 陳鍾淨濱 鍾春濱 被 告 楊朱清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逸群 被 告 朱清芍 朱清蕙 朱清薏 朱宗英 朱耀岑 曾翰瑒 曾慶龍 張武彥 張武俊 張武松 林建進 許林初慧 郭銘輝 郭君行 郭子宜 郭守立 郭乃正 林麗慧 陳林勉慧 林美慧 承受訴訟人 鍾宋季蘭 鍾雨靜 鍾親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為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5月6日寄存送達被告鍾君政後,鍾 君政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死亡,有鍾君政戶政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參,鍾宋季蘭、鍾 親福、鍾雨靜同為鍾君政之繼承人,至同年9月18日止,均 未拋棄繼承,亦有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可 佐,則本件應由鍾宋季蘭、鍾親福、鍾雨靜為鍾君政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其等經本院於108年8月16日發文通 知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鍾宋季蘭、鍾親福 、鍾雨靜為鍾君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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