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377號
TPDV,107,婚,377,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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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77號
原   告 賴南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 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琦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69萬840
元(如計算書所載),扣除原告前繳之5000元,原告應再補繳68
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聲明第一項裁判費   │3000元                 │
├───────────┼────────────────────┤
│聲明第二項裁判費   │68萬7840元               │
├───────────┼────────────────────┤
│  合    計   │69萬8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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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