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1號原 告 郭育榮(即郭怡君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被 告 賴樹火 被 告 王李綠枝訴訟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已解除委任) 王國輝 被 告 宋文秀(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志欽(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文仲(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文舉(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承謙(即王淑貞之繼承人)被 告 龔張賢 訴訟代理人 龔國泰 被 告 賴陳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9 月 5 日辯論終結,惟被告王淑貞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7 月7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二、茲命王淑貞之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以書狀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需附繕本),及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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