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陳煒岦
被 告 林廷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2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翁儀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