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1號
NTDV,89,重訴,51,200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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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俊基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七百二十三萬零六百四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四千一百零三
  元,折合新台幣七萬二千三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六十四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 益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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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