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俊基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七百二十三萬零六百四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四千一百零三
元,折合新台幣七萬二千三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六十四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 益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