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秩抗字,108年度,12號
TPDM,108,秩抗,12,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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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陳國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於
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北秩字第259 號之裁定(
移送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8 年7 月8 日北市警安
分刑字第1087022941號移送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陳國榮因不滿金管會失 職,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8 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證券期貨局前,手持搖鈴、擴音器及頭綁抗議布 條藉端滋擾,因認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 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規定,裁處 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等語。二、抗告意旨略如附件抗告書所載(詳附件)。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在 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另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第11 條、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使言 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之性質,本難避免對場所 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而人民之自由權利雖得因為維持社 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也須合於比例原則,不得 踰越必要之程度,方不致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 利。是故,在解釋、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 ,保護場所安寧秩序之同時,當須一併衡量人民表意自由之 維護,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旨。承上理解,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 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 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 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基此 ,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場所安寧秩序之保護,與憲法對言論 自由之保障間,始能取得平衡。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定事 端在公共場所為言行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 範圍,或者,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回復



者,即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
四、經查,抗告人於前揭時、地,在上開證券期貨局前,因認金 管會失職,手持搖鈴、擴音器及頭綁抗議布條,用擴音器大 聲喊話,期間抗告人雖曾因接聽手機而暫停搖鈴、使用擴音 器大聲喊話,然通話結束後,旋即續搖鈴及使用擴音器大聲 喊話,前後持續約半個小時,經證券期貨局制止後,仍不予 理會等情,業據證人即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陳秉仁證述明確 (見本院108 年度北秩字第259 號卷,下稱北秩卷,第9 至 11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見北秩卷第13至16頁),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製作之報告單 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北秩卷第7 頁、第19至 21頁),復經本院檢視卷附108 年7 月5 日蒐證光碟影像無 訛。抗告人辯稱:(抗議)未持續約半個小時,亦未不聽勸 告進入證券期貨局1 樓大廳云云,顯不足採。又抗告人於上 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證券期貨局前,不聽勸阻 ,手持搖鈴及用擴音器大聲喊話,益徵其主觀上有影響證券 期貨局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安寧之意,客觀上已逾越 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方式與範圍,而達滋擾公 共場所安寧秩序之程度,核屬上揭法律所欲處罰禁止之「藉 端滋擾」公共場所行為。至抗告人雖辯稱係107 年2 月6 日 選擇權大屠殺之受害者代表人,該事件為金融詐欺犯罪事件 ,惟主管機關未盡監督管理查核之責,且未回覆抗告人之陳 情,抗告人迫於無奈才到該地進行抗議,應屬言論自由權, 應受保障云云。然揆諸前揭說明,縱始是合法訴求,仍應在 可容許之合理範圍內表達,不可藉此滋擾公共場所之安寧秩 序,是抗告人採取之上開手段,確已干擾證券期貨局之安寧 秩序及所能容認之範圍,尚難謂有理由,自無礙於本件抗告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成立。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前揭所辯,核屬推諉卸責之詞,尚難採憑 。是原審援引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對抗告人裁處罰 鍰,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亦稱妥適,抗告人執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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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