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8年度,28號
TPDM,108,智易,28,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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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其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8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其昌明知電影「嬰魂不散」係告訴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專 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0月10日凌晨3 時11分許,在其臺北市○○區○○○路○ 段00 號8 樓居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IP位址: 1.162.51.127),利用電腦設備中之P2P 下載軟體,自伊莉 論壇網站內之BT電影下載區,下載上開視聽著作儲存於其電 腦硬碟觀看,同時亦藉由該軟體再上傳至網際網路,供不特 定人得下載該視聽著作,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 訴人查看網路上以P2P 下載軟體使用者非法重製、傳輸上開 電影之情形,發現被告取得上開電影影音檔之百分比已達 100%,亦即已完成上開電影之非法重製,而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 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其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 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 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調解筆錄各1 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28號卷第107 頁、第111 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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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