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6號
NTDV,89,重訴,26,20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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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十五號
  原   告 楊進得
        王秀蕊
        李阿琴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平郎  住同
        蘇鴻義  住彰
        蘇黃 蘭 住同
  被   告 楊金昌  住彰
        賴義隆  住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蘇黃琇蘭」記載,應更正為「蘇黃 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 益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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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