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十五號
原 告 楊進得
王秀蕊
李阿琴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平郎 住同
蘇鴻義 住彰
蘇黃 蘭 住同
被 告 楊金昌 住彰
賴義隆 住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蘇黃琇蘭」記載,應更正為「蘇黃 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 益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