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昇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佳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30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