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蕙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蕙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