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355號
TPDM,108,審訴,355,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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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仁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調偵字第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 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 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珮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1886號
被 告 戴仁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8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仁和於民國106年間,在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卓 公司)任職資深工程師一職,負責設計汎卓公司之內部系統 ,汎卓公司資訊部經理林盈克因而提供汎卓公司資料庫之帳 號密碼予戴仁和,其後戴仁和因故於106年7月31日遭汎卓公 司資遣,戴仁和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 腦及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2之雲端達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端達人公司)內,以潤淂康資訊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淂康公司)所承租之IP位址「 111.250.149.56」連結網際網路,在未經汎卓公司之同意下 ,無故輸入前開所取得之汎卓公司資料庫帳號密碼,登入汎 卓公司之資料庫,並無故刪除如附表所示之9筆客戶資料, 致生損害於汎卓公司。
二、案經汎卓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戴仁和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汎卓公司資訊部僅│
│ │偵查中供述 │有其與證人林盈克2人,且 │
│ │ │其知悉證人林盈克之預設密│
│ │ │碼,並曾於106年8月11日在│
│ │ │雲端達人公司內,利用網際│
│ │ │網路登入至汎卓公司網站之│
│ │ │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盈克│證明被告在汎卓公司任職時│
│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證人林盈克曾將帳號密碼│
│ │ │交給被告使用,而被告遭資│
│ │ │遣後並未更改密碼,並於 │
│ │ │106年8月11日發現汎卓公司│
│ │ │資料庫內容遭刪除之事實。│




├──┼───────────┼────────────┤
│3 │證人即雲端達人公司負責│證明被告於106年8月11日進│
│ │人蘇隆慎於警詢中證述 │入雲端達人公司之事實。 │
├──┼───────────┼────────────┤
│4 │證人即潤淂康公司負責人│證明IP位址「111.250.149.│
│ │蘇隆慎於警詢中證述 │56」原係由潤淂康公司承租│
│ │ │,並於106年4月間起,改由│
│ │ │雲端達人公司繼續使用,而│
│ │ │本案案發時間,上開IP位址│
│ │ │係由雲端達人公司外包商登│
│ │ │入使用之事實。 │
├──┼───────────┼────────────┤
│5 │潤淂康協力廠商門禁管制│證明被告於106年8月11日進│
│ │申請表、雲端達人公司之│入雲端達人公司之事實。 │
│ │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6 │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北市│證明被告以潤淂康公司之IP│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位址「111.250.149.56」連│
│ │107年9月13日北市警刑大│結網際網路,登入汎卓公司│
│ │科字第1076005378號函檢│資料庫內並刪除客戶資料之│
│ │附汎卓公司客戶資料庫稽│事實。 │
│ │核檔匯出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 入電腦、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被告基於接續犯意,於密接時、地,為如附表所示之多次 妨害電腦使用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請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同一時間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依刑法第359條 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珮 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朱 婉 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登入時間 │訂單ID │客戶姓名 │
├──┼──────┼─────────────┼─────┤
│1 │106年8月11日│ │張順勝
│ │上午7時0分24│5f962b5843c440bda9b0000000│d067 │
│ │秒 │ │ │
├──┼──────┼─────────────┼─────┤
│2 │106年8月11日│ │張箴毅 │
│ │上午7時8分55│00000000b0a847b789bce684a6│219c │
│ │秒 │ │ │
├──┼──────┼─────────────┼─────┤
│3 │106年8月11日│ │羅子勛
│ │上午7時9分51│0000000e48b545efa91d2f6871│0fcf │
│ │秒 │ │ │
├──┼──────┼─────────────┼─────┤
│4 │106年8月11日│ │李佳運
│ │上午7時11分 │622b212322e340c18668dd78fa│a666 │
│ │52秒 │ │ │
├──┼──────┼─────────────┼─────┤
│5 │106年8月11日│ │李宏文
│ │上午7時18分4│0ce89c0c00000000b00000000a│b5a1 │
│ │秒 │ │ │
├──┼──────┼─────────────┼─────┤
│6 │106年8月11日│ │潘瑋庭
│ │上午7時19分6│a98cb787Z000000000ff60309a│3a95 │
│ │秒 │ │ │
├──┼──────┼─────────────┼─────┤
│7 │106年8月11日│ │鄭宇晴




│ │上午7時19分 │c5a61d2a86c445dZ000000000f│2a6c │
│ │38秒 │ │ │
├──┼──────┼─────────────┼─────┤
│8 │106年8月11日│ │游冠群
│ │上午7時20分 │902b4209fa154ebf8b63815f33│aa87 │
│ │17秒 │ │ │
├──┼──────┼─────────────┼─────┤
│9 │106年8月11日│ │林家辰
│ │上午7時26分 │50cce83fc09e49bebdf56ce4a9│8a1d │
│ │14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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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