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1711號
TPDM,108,審簡,1711,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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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
號、第12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
序(108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家瑋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家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 3罪;而被告所犯該3罪,犯意個別、行為時間互異、被害人 不同,應認係數罪併罰,分論並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行為方式、犯罪後 已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告訴人等所受損害、被告未賠償告 訴人等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 文所示之刑,再諭知於定刑前、後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 準。
三、另被告所為本案3次詐欺犯行,累計詐得新臺幣(下同)2萬 8060元之犯罪所得。就此未扣案之2萬8060元,得認為被告 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 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232號
第1233號
被 告 郭家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居臺北市○○區○○街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家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06年7月間,分別在奇摩拍賣網站、旋轉拍賣網站,佯以 刊登:販售IPAD、IPHONE等商品之訊息,並提供其向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供作買家匯款之用,蔡 佳達、ABLITAS RAYMOND BARCELONA(中文名雷蒙,菲律賓 籍)、張萃雯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瀏覽上揭訊息後,遂陷於 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 別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郭家瑋旋即提領供己花用 。嗣蔡佳達、ABLITAS RAYMOND BARCELONA、張萃雯發覺遭 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佳達、張萃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郭家瑋於偵查中│供承在旋轉拍賣網站、奇摩拍│
│ │之供述 │賣網站,佯以刊登:販售 │
│ │ │IPAD、IPHONE之訊息,並提供│
│ │ │其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設│
│ │ │帳戶帳號,供蔡佳達、 │
│ │ │ABLITAS RAYMOND BARCELONA │
│ │ │、張萃雯匯款,隨即提領供己│
│ │ │花用之事實。 │
├──┼─────────┼─────────────┤
│2 │告訴人蔡佳達於警詢│告訴人蔡佳達遭詐騙之經過。│
│ │中之指訴 │ │
├──┼─────────┼─────────────┤
│3 │被害人ABLITAS │被害人ABLITAS RAYMOND
│ │RAYMOND BARCELONA │BARCELONA遭詐騙之經過。 │
│ │於警中之指訴 │ │
├──┼─────────┼─────────────┤
│4 │告訴人張萃雯達於警│告訴人張萃雯遭詐騙之經過 │
│ │詢中之指訴 │ │
├──┼─────────┼─────────────┤
│5 │中國信託銀行 106 │告訴人蔡佳達、張萃雯、被害│
│ │年9月5日中信銀字第│人 ABLITAS RAYMOND
│ │000000000000000號 │BARCELONA遭受詐騙,分別匯 │
│ │函及後附帳戶明細表│款至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份、中國信託銀行 │被告於當日隨即提領供己花用│
│ │106年12月13日中信 │之事實。 │
│ │銀字第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函及後附帳戶明細表│ │
│ │1份 │ │
├──┼─────────┼─────────────┤
│6 │奇摩拍賣帳號申設資│1.被告申設奇摩拍賣帳號佯以│
│ │料、拍賣訂單明細及│ 刊登販售商品訊息之事實。│
│ │門號0000000000通聯│2.告訴人蔡佳達受騙匯款 │
│ │調閱查詢單資料各乙│ 22,060元之事實。 │
│ │份 │ │
├──┼─────────┼─────────────┤
│7 │被害人 ABLITAS │被害人 ABLITAS RAYMOND




│ │RAYMOND BARCELONA │BARCELONA受騙,匯款3,000元│
│ │匯款單據乙張、對話│至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
│ │紀錄乙份 │實。 │
├──┼─────────┼─────────────┤
│8 │告訴人張萃雯匯款單│告訴人張萃雯遭詐騙並匯款 │
│ │據乙張、對話紀錄乙│3,000元至上揭中國信託銀行 │
│ │份 │帳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郭家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犯罪所得28,060元(22,600+3,000+3,000)請依法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 韻 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台幣│匯入帳戶 │
│ │告訴人 │ │ │ │ │ │
│ │ │ │ │ │ │ │
├──┼────┼──────┼──────────┼──────────┼───────┼──────┤
│1 │告訴人蔡│106年7月10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106年7月10日14時21分│匯款22,060元 │代轉付至上揭│
│ │佳達 │14時21分許 │登販售 IPHONE 7 PLUS│許至同年月13日某時間│ │中國信託銀行│
│ │ │ │行動電話訊息,告訴人│ │ │帳戶 │
│ │ │ │蔡佳達遂陷於錯誤,在│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瀋陽街 │ │ │ │
│ │ │ │91 號住處上網匯款。 │ │ │ │
├──┼────┼──────┼──────────┼──────────┼───────┼──────┤




│2 │被害人 │106年8月10日│在旋轉拍賣網站佯以刊│106年8月10日20時32分│轉帳金額3,000 │上揭中國信託│
│ │ABLITASR│20時32分許MO│登販售 IPADMini2 之 │許 │元 │銀行帳戶 │
│ │ │NDBARCELON │訊息,被害人 │ │ │ │
│ │ │ │ABLITASRAYMOND │ │ │ │
│ │ │ │BARCELONA 遂陷於錯誤││ ││ ││ │
│ │ │ │,在彰化縣鹿港鎮中正│ │ │ │
│ │ │ │路 556 號便利超商匯 │ │ │ │
│ │ │ │款。 │ │ │ │
├──┼────┼──────┼──────────┼──────────┼───────┼──────┤
│3 │告訴人張│106年8月11日│在旋轉拍賣網站佯以刊│106年8月12日6時50分 │轉帳金額3,000 │上揭中國信託│
│ │萃雯 │ │登 IPadMini2 之訊息 │許 │元 │銀行帳戶 │
│ │ │ │,告訴人張萃雯遂陷於│ │ │ │
│ │ │ │錯誤,在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集美街000號統一超商 │ │ │ │
│ │ │ │集美門市,依指示匯款│ │ │ │
│ │ │ │之 │ │ │ │
│ │ │ │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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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