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518號
TPDM,108,審交附民,518,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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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蘇黃換
訴訟代理人 蘇翠英
被   告 張進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60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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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