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353號
TCDA,108,交,353,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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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53號
原   告 程侃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雲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為裁決書
  所載之受處分人)應補繳裁判費。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載明「原告(裁決書所載之
 『受處分人』)」、「被告」、起訴聲明、訴訟標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應載
  明正確之起訴聲明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
  「裁決書」影本。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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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