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王金泉即琛豐興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8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 │107年9月5日 │34,000元 │BZ2311948 │ │
│ │ │沙鹿分行 │ │ │ │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