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82號
TCDV,108,訴,982,201909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吳瑞棟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   告 李嘉鳳 

      李蕙芳 

      李簡春貴

      陳映云 

      姜宥菁 

      徐鳳敏 

      戴天麟 
      賴志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李昭萱律師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 4,7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最終原告則變更本金數額為383, 369元(見本院卷第114頁),是原告所為上開變更,係屬同 一基礎事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無違, 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債務人駿慧木業有限公司( 下稱駿慧公司)對第三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漢翔公司)之債權4,464,002元,並經鈞院103年司執字第11 9527號案件為強制執行。被告李嘉鳳李蕙芳李簡春貴陳映云姜宥菁徐鳳敏戴天麟賴志榮(下合稱被告等 8人)明知與駿慧公司間並無任何民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竟分別持不實支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簡稱桃園地院) 聲請支付命令並獲核發,提出如附表所示確定支付命令為執 行名義,聲明參與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該強制執行案件 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6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並經鈞院執行處執行所得案款4,464,002元。駿慧公 司之負責人為孫敏振,被告李嘉鳳(係孫敏振前妻李蕙君大妹)、李蕙芳(係李蕙君之二妹,亦曾係駿慧公司之員工 )、李簡春貴(係李蕙君之母)、賴志榮(係李蕙芳之配偶 ,也曾是駿慧公司之員工)、陳映云姜宥菁徐鳳敏、戴 天麟等,或為孫敏振李蕙君之至親、好友等,均自承長期 以來並未對駿慧公司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且被告等8人對駿 慧公司之債權,亦經鈞院104年度訴字第429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2號民事判 決認定其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並於106年7月6日判 決確定。足證其等前開債權應屬虛偽不實,並以共同不法手 段侵害原告之債權,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 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固為辯稱原告於105年1月5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時, 即知有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則原告遲至108年3月 1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云云。惟被告等8人 皆向鈞院聲請參與分配,使鈞院將不實之債權列入103年12 月26日分配表內,原告為維護自身權利,先後提起前述分配 表異議之訴,直自106年7月6日始告判決確定,原告方持確 定勝訴判決將被告李嘉鳳等人之債權予以剔除。被告等8人 之侵權行為係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原告知悉損害程度呈 現底定(損害顯在化)之時,應自被告等8人不法侵害行為 終了時起算其時效,即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2號判決 確定日106年7月6日起開始計算,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 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時效而消滅。依鈞院103年司執字 第119527號案件106年8月23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附註說 明三,次序1至4列計之執行費及假扣押執行費業於原表受償 ,不列入計算,次序5至12之各債權均應扣除於原表已受償 之金額,方為本次得以受償之金額,總計3,030,424元。原



告就喪失或嚴重延遲使用、收益3,030,424元之權利,受有 相當於法定利率年息5%損害,故被告等8人應依民法第184條 第1、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賠償原告383,369元。三、並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83,3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8人因其等債權參與分配,致其受有依週年 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383,369元損害。但利息損失乃係獨 立於人身或所有權之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非因人 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 之損害,係屬於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 財產上損害」,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請求權要件不符 。
二、原告又主張依鈞院104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0 5年度上字第382號判決,認被告等8人與駿慧公司間之債權 屬通謀虛偽債權云云。然被告等8人敗訴理由係其等與駿慧 公司之金流紛亂尚屬有疑,被告等8人舉證不足所致,並未 見明確指出被告等8人係故意與駿慧公司通謀虛偽製造假債 權。法律上並無參與分配人應賠償他債權人因此所受損害之 明文規定,則該他債權人對於參與分配人如請求損害賠償, 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原告就被告等8人有何侵權 行為,自應負舉證責任。被告與駿慧公司間確有債權債務關 係存在,被告等8人僅係依法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及參與分配 ,難認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未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同 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8人賠償其利息損害,尚屬無據。三、原告既於104年1月6日即對被告等8人提起前開分配表異議之 訴,認為伊等與駿慧公司通謀虛偽製造假債權,足證原告當 時即知悉有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然原告遲至108 年3月11日始提起訴訟,縱認原告得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 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亦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之短期消 滅時效,被告等自得援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經兩造協商簡化爭點,就下列事項不為爭執,本院自得 採為判斷之基礎:(詳見本院卷第192-193頁)一、原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駿慧公司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 52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被告等8人各提出如附表所示



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並經本院執行處 就執行所得案款4,464,002元,於103年12月26日作成如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附件所示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被告等8人受分配金額詳如該分配表所載,見本院卷第4 1-43頁)。
二、原告對被告等8人前述參與分配,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業 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9號、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2 號判決被告等8人對駿慧公司之債權均予以剔除確定,未參 與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527號案件之分配。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8人共謀以製造假債權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 參與前述強制執行之分配,有不法故意侵權行為存在,致使 原告受有損害云云,惟原告之主張業為被告等8人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①原告主張其就被告 等8人上開參與分配之行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 、第185條規定,主張對被告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是否有理由?②若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 罹於2年短期時效?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83,369元 ,有無理由?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 以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 害,雖應負賠償義務,但該權利之侵害,係出於行為人之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事實,須由請求賠償之被害人證明 之。原告主張:被告等8人與駿慧公司通謀製造假債權, 於本院93年度司執字第119527號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 致使其有3,030,424元之債權遲延受償而受有損害,依侵 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云云,惟原告之主張已為 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等8人 欲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伊權利而負舉證之責。經查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者,乃他人之權利,須加 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方屬之;後段所 保護者,則兼具其他法益,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因後段 保護之範圍較廣,故加害行為須出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始得成立,二者之構成要件不同。查本件原告係主 張被告等8人以製造假債權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參與分配



,致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阻擾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侵害原告基於執行債權人地位得盡速受償債權所生之利 息損失,而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賠償之責云云。惟衡諸原告之上開主 張,縱令可採,然被告所侵害者,乃係強制執行程序延後 受償期間所受之利息損失,而所謂利息損失,乃屬一純粹 經濟上利益,並非權利,揆諸上揭說明,即非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對象,而與該規定之要件不合 ,故原告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 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因此所受之利息損失云云,於法已有 未合。
2、原告雖主張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臺中高分院 105年度上字第382號判決,認被告等8人與駿慧公司間有 共同通謀虛偽造假債權之行為云云。惟審諸上開民事判決 ,其判決載明被告等8人敗訴之理由,僅係因被告等8人就 其等取得駿慧公司所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債權存在(被 告等8人於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主張與駿慧公司間 之借款金額及交付情形、取得票據之時間、票號,借款本 息之計算,均詳如附表所載),未能詳加舉證證明,乃本 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將訴訟上之不利益歸予被告等8 人,進而認定被告等8人與駿慧公司就被告等8人取得執行 名義之債權不存在,而將被告等8人聲請參與分配之債權 自分配表中予以剔除,不得參與分配(詳見卷附臺中高分 院105年度上字第382號判決事實理由欄第五、六項之記載 ),上開判決並無被告等8人與駿慧公司共同通謀製造假 債權之事實記載,即前述判決並未明確審認被告等8人有 與駿慧公司故意通謀虛偽製造假債權之情事存在。自難以 前述民事判決之存在,即遽認被告等8人有與駿慧公司共 謀虛偽製造假債權以參與分配之情事存在。至於原告主張 其有對被告等8人製造假債權一節提出刑事告訴云云,並 提出刑事告訴狀一紙為證,惟此未見原告提出被告等8人 因故意通謀虛偽製造假債權而遭起訴之證據以資佐證,自 難僅憑原告單方之主張即認被告等8人有故意通謀虛偽製 造假債權參與分配之情事存在。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其他 事證以資證明原告主張之事實存在,原告前述主張自無可 採
3、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等8人有與駿慧公司共同虛偽製 造假債權以參與分配之事實存在,即難認被告等8人對原 告有故意共同侵權行為存在,被告等8人對原告既無故意 共同侵行為存在,則原告對被告等8人即無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存在,是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等8人有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依法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云云,於 法無據。
(二)原告對被告等8人既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 被告所為之時效抗辯,不另為贅述。
(三)又原告對被告等8人既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則就原告主張之損害額範圍,亦不另為贅述,併此敘明。二、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對被告等8人有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核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之基礎已為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審酌均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
│附表: 105年度上字第382號 │
├────┬──────┬───────────────┬────────────────────────┬────────────┤
│ │執 行 名 義│支 票 │借款金額及交付情形(未註明者為匯款或轉帳) │借 貸 本 息 說 明 │
│被 告│ ├──────────┬────┼─────┬─────┬─────┬──────┤(支票金額約即為各筆貸款│
│ │(桃園地院)│發票日、票號、金額 │取得日期│日 期│金 額│匯 轉 人 │受 款 人 │本息之和取整數) │
│ │ │ │ │ │ │ │ │ │
├────┼──────┼──────────┼────┼─────┼─────┼─────┼──────┼────────────┤
李嘉鳳 │103年度司促 │103.6.15、GN1461685 │103.4.25│99.2.12 │29,000元 │李嘉鳳 │駿慧公司 │①18筆合計本金45萬9000元│
│ │字第24149號 │、220萬元 │ │99.8.10 │25,000元 │ │ │ 部分,約定利率月息5.5 │
│ │ │ │ │99.9.10 │25,000元 │ │ │ %,以5個月計,共12萬 │
│ │債權金額: │ │ │99.10.8 │25,000元 │ │ │ 6225元。 │




│ │430萬元及其 │ │ │99.11.11 │25,000元 │ │ │②本金50萬元部分,約定利│
│ │中220萬元自 │ │ │99.12.10 │25,000元 │ │ │ 率月息5.5%,自102.8. │
│ │103年9月26日│ │ ├─────┼─────┼─────┼──────┤ 15至103.6.15以10個月計│
│ │起,其中210 │ │ │100.5.11 │25,000元 │李嘉鳳孫敏振 │ ,共27萬5000元。 │
│ │萬元自103年 │ │ │100.6.10 │25,000元 │ │ │③本金75萬6000元部分,約│
│ │10月7日起, │ │ │100.7.8 │25,000元 │ │ │ 定利率月息5.5%,自103│
│ │至清償日止,│ │ │100.9.13 │25,000元 │ │ │ .4.25至103.6.15以2個月│
│ │按年息百分之│ │ │100.10.11 │25,000元 │ │ │ 計,共8萬3160元。 │
│ │6計算之利息 │ │ │100.10.11 │25,000元 │ │ │ │
│ │。 │ │ │100.12.11 │25,000元 │ │ │ │
│ │ │ │ │101.1.10 │25,000元 │ │ │ │
│ │ │ │ │101.2.15 │25,000元 │ │ │ │
│ │ │ │ │101.3.12 │25,000元 │ │ │ │
│ │ │ │ │101.4.12 │30,000元 │ │ │ │
│ │ │ │ ├─────┼─────┼─────┼──────┤ │
│ │ │ │ │102.8.15 │50萬元 │李嘉鳳 │駿慧公司 │ │
│ │ │ │ ├─────┼─────┤ │ │ │
│ │ │ │ │103.4.25 │75萬6000元│ │ │ │
│ │ ├──────────┼────┼─────┼─────┼─────┼──────┼────────────┤
│ │ │103.9.3、HD0579705 │103.6.3 │103.1.3 │30萬元 │李嘉鳳 │駿慧公司 │①本金30萬元部分,約定利│
│ │ │、 210萬元 │ │ │(現金存入)│ │ │ 率月息3%,自103.1.3至│
│ │ │ │ │ │ │ │ │ 103.9.3共7萬2000元。 │
│ │ │ │ ├─────┼─────┤ │ │②本金130萬元部分,約定 │
│ │ │ │ │103.6.3 │130萬元 │ │ │ 利率月息3%,自103.6.3│
│ │ │ │ │ │ │ │ │ 至103.9.3共11萬7000元 │
│ │ │ │ │ │ │ │ │③本金29萬9000元部分,約│
│ │ │ │ ├─────┼─────┤ │ │ 定利率月息3%,自103. │
│ │ │ │ │103.6.3 │29萬9000元│ │ │ 6.3至103.9.3共2萬6910 │
│ │ │ │ │ │ │ │ │ 元。 │
├────┼──────┼──────────┼────┼─────┼─────┼─────┼──────┼────────────┤
李蕙芳 │103年度司促 │103.9.10、KD6845073 │103.8.18│100.12.19 │10萬元 │李蕙芳孫敏振 │12筆合計本金191萬5143元 │
│ │字第23382號 │、250萬元 │ │102.8.27 │57,180元 │ │ │,約定利率月息3.5%,自 │
│ │ │ │ ├─────┼─────┤ ├──────┤102.12.2至103.9.10以9個 │
│ │債權金額: │ │ │101.8.1 │43萬元 │(現金存入)│駿慧公司 │月計,共60萬3270元。 │
│ │250萬元及自 │ │ │101.11.3 │30,000元 │ │ │ │
│ │103年9月23日│ │ │101.12.29 │30,000元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1.15 │15,000元 │ │ │ │
│ │,按年息百分│ │ │102.2.27 │20,000元 │ │ │ │
│ │之6計算之利 │ │ │102.3.20 │16,044元 │ │ │ │
│ │息。 │ │ │102.5.28 │18,000元 │ │ │ │




│ │ │ │ │102.9.2 │20萬元 │ │ │ │
│ │ │ │ │102.11.14 │12,000元 │ │ │ │
│ │ │ │ │102.12.2 │98萬6919元│(現金存入)│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司促 │103.8.10、AD0486210 │103.6.7 │102.3.10 │75萬7000元│李蕙芳 │駿慧公司 │本金75萬7000元,約定利率│
│ │字第23944號 │、50萬元 │ │ │ │ │ │月息5.5%,自102.3.10至 │
│ │ │103.9.10、AD0486211 │ │ │ │ │ │103.9.10共24萬9810元。 │
│ │債權金額: │、50萬元 │ │ │ │ │ │ │
│ │130萬元及自 ├──────────┼────┼─────┼─────┤ │ ├────────────┤
│ │103年10月4日│103.8.27、AD0487920 │103.6.23│103.4.16 │21萬元 │ │ │本金25萬2000元,約定利率│
│ │起至清償日止│、30萬元 │ │103.5.16 │42,000元 │ │ │月息5%,自103.4.至103. │
│ │,按年息百分│ │ │ │ │ │ │8.27以4個月計,共5萬4000│
│ │之6計算之利 │ │ │ │ │ │ │元。 │
│ │息。 │ │ │ │ │ │ │ │
└────┴──────┴──────────┴────┴─────┴─────┴─────┴──────┴────────────┘
┌────┬──────┬───────────────┬────────────────────────┬────────────┐
│ │執 行 名 義│支 票 │借款金額及交付情形(未註明者為匯款或轉帳) │借 貸 本 息 說 明 │
│被 告│ ├──────────┬────┼─────┬─────┬─────┬──────┤(支票金額約即為各筆貸款│
│ │(桃園地院)│發票日、票號、金額 │取得日期│日 期│金 額│匯 轉 人 │受 款 人 │本息之和取整數) │
├────┼──────┼──────────┼────┼─────┼─────┼─────┼──────┼────────────┤
李簡春貴│103年度司促 │103.4.24、AC0440107 │103.2.24│100.10.25 │100萬元 │李簡春貴 │駿慧公司 │2筆合計本金150萬元。約定│
│ │字第24432號 │、150萬元 │ │103.3.3 │50萬元 │ │ │利率月息2%,因駿慧公司 │
│ │ │ │ │ │ │ │ │就另3筆借款皆未按時支付 │
│ │債權金額: │ │ │ │ │ │ │利息,故要求現金付息,支│
│ │350萬元及其 │ │ │ │ │ │ │票金額不含利息。 │
│ │中150萬元及 │ │ │ │ │ │ │ │
│ │自103年9月25├──────────┼────┼─────┼─────┼─────┤ ├────────────┤
│ │日起,其中 │103.10.2、AZ0209136 │99.9.28 │99.2.12 │80萬元 │李林傳 │ │3筆合計本金176萬元,約定│
│ │200萬元及自 │、200萬元 │ │99.3.12 │26萬元 │李簡春貴 │ │利率月息2%,80萬元部分 │
│ │103年10月4日│ │ │99.3.22 │70萬元 │李林傳 │ │以8個月計為12萬8000元, │
│ │起,均至清償│ │ │ │ │ │ │其餘2筆均以7個月計,分別│
│ │日止,按年息│ │ │ │ │ │ │為3萬6400元、9萬8000元。│
│ │百分之6計算 │ │ │ │ │ │ │99年10月以後利息為現金支│
│ │之利息。 │ │ │ │ │ │ │付。 │
│ │ │ │ │ │ │ │ │ │
├────┼──────┼──────────┼────┼─────┼─────┼─────┼──────┼────────────┤
陳映云 │103年度司促 │103.8.9、GN1457397 │103.2.13│101.8.9 │200萬元 │葉煌暖 │駿慧公司 │2筆合計本金380萬元,約定│
│ │字第25107號 │、200萬元 │ │ │ │ │ │無息。 │
│ │ │ │ │ │ │ │ │ │




│ │債權金額: │ │ │ │ │ │ │ │
│ │380萬元及自 │ │ │ │ │ │ │ │
│ │103年10月21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3.8.25、GN1457399 │ │102.10.25 │180萬元 │ │ │ │
│ │止,按年息百│、180萬元 │ │ │ │ │ │ │
│ │分之6計算之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徐鳳敏 │103年度司促 │103.4.18、BA6512033 │102.10. │102.10.7 │150萬元 │張民昌 │駿慧公司 │2筆合計本金245萬元,與支│
│ │字第25746號 │、50萬元 │17 │102.10.7 │95萬元 │ │ │票金額之差額5萬元為利息 │
│ │ │103.4.18、BA6512036 │ │ │ │ │ │。 │
│ │債權金額: │、50萬元 │ │ │ │ │ │ │
│ │250萬元及自 │ │ │ │ │ │ │ │
│ │103年10月22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3.5.23、BA6512097 │102.11. │ │ │ │ │ │
│ │止,按年息百│、150萬元 │22 │ │ │ │ │ │
│ │分之6計算之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賴志榮 │103年度司促 │103.8.19、AC0440155 │103.3.18│103.6.9 │200萬元 │許迪嵐 │駿慧公司 │3筆合計本金380萬元,約定│
│ │字第25384號 │、90萬元 │ │103.6.10 │150萬元 │ │ │無息。 │
│ │ │ │ │103.6.12 │30萬元 │ │ │ │
│ │債權金額: │ │ │ │ │ │ │ │
│ │330萬元及其 │ │ │ │ │ │ │ │
│ │中90萬元自 ├──────────┼────┤ │ │ │ │ │
│ │103年9月24日│103.8.12、GN1457398 │103.2.23│ │ │ │ │ │
│ │起,其中240 │、240萬元 │ │ │ │ │ │ │
│ │萬元自103年 │ │ │ │ │ │ │ │
│ │10月21日起,│ │ │ │ │ │ │ │
│ │均至清償日止│ │ │ │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 │
│ │之6計算之利 │ │ │ │ │ │ │ │
│ │息。 │ │ │ │ │ │ │ │
└────┴──────┴──────────┴────┴─────┴─────┴─────┴──────┴────────────┘
┌────┬──────┬───────────────┬────────────────────────┬────────────┐
│ │執 行 名 義│支 票 │借款金額及交付情形(未註明者為匯款或轉帳) │借 貸 本 息 說 明 │
│被 告│ ├──────────┬────┼─────┬─────┬─────┬──────┤(支票金額約即為各筆貸款│
│ │(桃園地院)│發票日、票號、金額 │取得日期│日 期│金 額│匯 轉 人 │受 款 人 │本息之和取整數) │
├────┼──────┼──────────┼────┼─────┼─────┼─────┼──────┼────────────┤
戴天麟 │103年度司促 │103.4.18、BA6512034 │102.10. │102.5.14 │27萬元 │陳威溢 │駿慧公司 │4筆合計本金185萬6000元,│




│ │字第26143號 │、50萬元 │17 │102.7.9 │65萬2000元│ │ │約定利率月息1.5%,其中 │
│ │ │103.4.18、BA6512037 │ │102.9.23 │28萬5000元│ │ │27萬元以11個月計共4萬45 │
│ │債權金額: │、100萬 │ │102.11.8 │64萬9000元│ │ │50元;65萬2000元以9個月 │
│ │200萬元及自 │ │ │ │ │ │ │計共8萬8020元;28萬5000 │
│ │103年10月21 ├──────────┼────┤ │ │ │ │元以7個月計共2萬9925元;│
│ │日起至清償日│103.5.19、BA6512096 │102.11. │ │ │ │ │其中64萬9000元以5個月計 │
│ │止,按年息百│、50萬元 │22 │ │ │ │ │共4萬8675元。 │
│ │分之6計算之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姜宥菁 │103年度司促 │103.4.8、BA6512032 │102.10. │102.1.17 │100萬元 │陳佩怡 │駿慧公司 │2筆合計本金200萬元,其中│
│ │字第26086號 │、50萬元 │17 │ │ │ │ │1筆不收利息,1筆以10萬元│
│ │ │103.4.18、BA6512035 │ │ │ │ │ │計息。 │
│ │債權金額: │、50萬元 │ │ │ │ │ │ │
│ │210萬元及自 │ │ │ │ │ │ │ │
│ │103年10月2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103.9.17、BA9674154 │102.12. │103.2.5 │100萬元 │ │ │ │
│ │止,按年息百│、100萬元 │26 │ │ │ │ │ │
│ │分之6計算之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以下空白)

1/1頁


參考資料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慧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