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84號
TCDV,108,訴,2984,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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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4號
原   告 黃志誠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乃債務人主張為執行名義之請
求權,有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強制
執行,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
權」,故法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債務人起訴時本此異
議權排除執行名義所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查原告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98687 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薪資、存款債權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案
係請求原告付被告新臺幣(下同)52萬8,000 元,及自民國105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之計算之利息,業經
本院調閱該執行卷查核無誤,則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52萬8,000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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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