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楊庭庭
被 告 四平崇德6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 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