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5號
原 告 吳宜真
被 告 陳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 以108年度補字第15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6,143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 108年8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 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 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