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麗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肇收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