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81號
TCDV,108,訴,1481,201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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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麗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肇收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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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