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林昭琪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伯臻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