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30號
TCDV,108,訴,1330,2019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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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林昭琪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伯臻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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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