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廣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勳昌等間請求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