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陳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被 告 陳湯衛
陳換秋
陳継忠
薛雪萍
張文進
温張雪
盧阿碧
張益銘
張益順
張郡庭
江文鈴
張盟宗
張玉佩
張明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3,291元(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29,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60.21平方公尺×原告之
應有部分42分之1=1,103,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