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42號
TCDV,108,補,1942,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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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陳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被   告 陳湯衛 
      陳換秋 
      陳継忠 
      薛雪萍 
      張文進 
      温張雪 
      盧阿碧 
      張益銘 
      張益順 
      張郡庭 

      江文鈴 
      張盟宗 
      張玉佩 

      張明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3,291元(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29,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60.21平方公尺×原告之
   應有部分42分之1=1,103,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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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