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陳軒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奇、至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16,9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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