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21號
TCDV,108,補,1921,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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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嘉珍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403,0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4,15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65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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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