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廣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榮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1,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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