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14號
TCDV,108,補,1914,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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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廣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榮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1,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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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