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98號
TCDV,108,補,1898,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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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林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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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