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江文正
江瑞玉
江春音
江秋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33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