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95號
TCDV,108,補,1895,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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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何秀蘭 
原   告 何秀鑾 
原   告 何美珍 
原   告 游何美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吳俊緯 
被   告 楊惠珠 
被   告 蕭○○ 
被   告 賴俞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平
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100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萬元(10平方公尺×13100
0元=131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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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