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陳紀燕花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張進吉
張進旺
張色叁
張宏嘉
張文鋅
張文洲
張水居
張阿月
張家銘
張佳琦
張佳雯
張宇馨
張乃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26萬5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873元
。原告雖主張其可受利益為573萬1859元云云,惟原告提出之二
筆土地登錄交易實價,均在本件起訴前數月或數年,且與本件土
地有相當距離,尚不足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標準,附
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7.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原
告應有部分1/3=619,120元。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45.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1/4=6,272,640元。
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8.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原
告應有部分1/4=1,373,580元。
4、以上合計8,26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