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88號
TCDV,108,補,1888,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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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詹素玉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炘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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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