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詹素玉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炘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