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86號
TCDV,108,補,1886,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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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契約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9,7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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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