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64號
TCDV,108,補,1864,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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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蘇鵬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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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