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林淑閔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陳金池、
張秀環、吳炳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金池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8,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4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