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63號
TCDV,108,補,1863,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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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林淑閔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陳金池
張秀環吳炳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金池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8,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4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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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