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60號
TCDV,108,補,1860,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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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鴻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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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