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51號
TCDV,108,補,1851,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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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怡懋‧蘇米

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五帝等4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
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
108年度沙司調字第233號調解程序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
,尚應補繳1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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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