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陳敬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陳增謀
陳增模
陳振溪
陳瑞宏
陳清太
廖秩津
陳名羲
陳振寬
陳水軟
陳明德
陳柏學
曾淑惠
魏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坐落臺中市
○○區○○段0地號土地,兩造為共有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1
29671791/1215000000,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
3,829,165元(23,700元/平方公尺×1,005.45平方公尺),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3,186元(23,829,165元×129671791
/1215000000即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