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45號
TCDV,108,補,1845,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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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陳敬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陳增謀 
      陳增模 
      陳振溪 
      陳瑞宏 

      陳清太 
      廖秩津 
      陳名羲 
      陳振寬 
      陳水軟 
      陳明德 
      陳柏學 
      曾淑惠 
      魏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坐落臺中市
○○區○○段0地號土地,兩造為共有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1
29671791/1215000000,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
3,829,165元(23,700元/平方公尺×1,005.45平方公尺),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3,186元(23,829,165元×129671791
/1215000000即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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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