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21號
TCDV,108,補,1821,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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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怡蓁何秋樺何怡瑩間因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怡蓁何秋樺何怡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何怡蓁何秋樺何怡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6364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萬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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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