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 告 柯玉川 吳祈德 郭怡君 黃士寧 許宸豪 蔡文治 李璟岳 莊孟瑜 何惠平 洪瓊惠 蔡瑋倫 朱唯中 郭晉麟 葉威槿 鄭琇紜 李志仁 朱唯廉 顏士雅 陳芊菱 黃志宏 洪昆明 黃志源 賴美鈴 黃雅芬 上列24名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奕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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