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87號
TCDV,108,補,1787,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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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鄭宗旭 

被   告 俊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查,原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已敘明平均薪
資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360,000元(計算式:28,000元×12月×10年=3,3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之裁判
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2元(計算式:
34,2642=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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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