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29號
TCDV,108,補,1729,201909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工程處
間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8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