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工程處
間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8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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