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71號
TCDV,108,補,167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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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漢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02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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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