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22號
TCDV,108,補,1622,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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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林惟志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林賴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
,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
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 條參照),故
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
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
101年台抗字第722 號裁定參照)。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771地號土地,依系爭77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
5800元/平方公尺計算,價額為225萬5040元(388.8平方公尺×5
800元=2255040元),聲明第2 項請求塗銷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
,同屬排除所有權侵害,與聲明第1項有競合關係;聲明第3項請
求給付積欠租谷14760台斤即8856公斤,依臺中式108年9月5日稻
穀價格每百公斤2250元計算,標的價額為19萬9260元;聲明第4
項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5萬430
0元(225萬5040元+19萬9260元=245萬43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2萬5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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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