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紀政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啟傑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08年度簡上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件,108年9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需聲請本院民國108年度簡 上字第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108年9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係因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於庭內口述有照會紀 志彬的支票戶,然就背書一節又回答不知道帳戶,都是賴玉 葉要伊匯的,這是矛盾點;另有回答:賴玉葉匯回給鄭新臺 幣(下同)3000萬大於他所提的1100萬,鄭回說,他還有一 二千萬的債權,未提出,又不合6月28日開庭所述,足認原 審審理證詞與調查事實不符,但上開回話筆錄都未記載等語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9號給付票款事件之訴訟 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 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