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回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04號
TCDV,108,聲,304,201909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王昱尚
      李森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回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分別撤回本件訴訟,依法聲請 退還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意旨,原告撤回其訴者,原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惟為鼓勵當事人終止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 ,於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 終結時,則許原告得聲請法院退還裁判費。故於有多數原告 之普通共同訴訟,必全部原告均撤回起訴,始得聲請退還裁 判費,如僅部分原告撤回其訴,因該訴訟並非全部繫屬消滅 而告終結,法院之勞費負擔仍然存在,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 請求退還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33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同為原告之黃記繽等17人共同提起訴訟 ,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本件屬數訴合併於一訴之情 形,就全部原告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而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萬87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補 繳裁判費7萬6715元,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在卷 可參,足見,聲請人與黃記繽等17人提起本件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已合併計算,並經分級累進計算方法,已無 從核算聲請人各別實際繳納之裁判費數額。
四、況聲請人撤回本件訴訟,尚有其餘原告需經本院審理,揆諸 前開說明,本院並未因聲請人撤回而節省法院之勞費,必該 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 ,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裁判費,聲請人前開聲請,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