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相 對 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所為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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