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72號
TCDV,108,聲,272,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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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2號
抗 告 人 鍾建和 
訴訟代理人 鍾宏正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8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聲第27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9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則自該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至遲 應於同年9 月9 日提起抗告,始為適法。然抗告人遲至同年 9 月10日才提起抗告(參見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 戳),已逾上開10日之不變期間,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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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