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15號
TCDV,108,破,15,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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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幼年即家榮實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易志誠為夫妻,聲請人獨資 開設家榮實業商行易志誠經營金葉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 目為紙類免洗餐具買賣,因環境競爭,為求擴張而向銀行、 民間債權人借貸週轉,聲請人為保證人,易志誠因不能按時 繳款,致易志誠與聲請人之財產均遭強制執行。目前聲請人 名下財產之交易市值經鑑定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25,323 ,900元,債務金額則為22,644,592元,另聲請人並無欠繳國 家稅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破產 。因聲請人對外借貸多以聲請人財產為易志誠之債務為擔保 ,或互為彼此之連帶債務人,如裁准破產,可指定破產管理 人,以就破產財團為合理之管理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第5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所稱「債務 人不能清償債務」者,於自然人之情形,除對已屆清償期之 債務(不以金錢債務為限)全部或大部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 外,尚以其欠缺清償資力者,始得稱之,該所稱欠缺清償資 力,並包括其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必以三者之總合 仍繼續客觀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始得謂為欠缺清償資力(最 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鑑估摘要表、債權人清冊、納稅義 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大安區安農段 517、518、519、520、938、939、941-2地號土地,經鑑價 結果價值合計為25,323,900元,而聲請人之債務金額合計則 為22,644,592元,且聲請人並未欠繳稅金及罰緩;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名下除上開7筆 土地外,尚有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投資1250萬元、家榮實 業商行投資300萬元;則聲請人之資產總額與債務總額相抵 後,仍為正數。聲請人之債務既未超過資產,依照前揭說明 ,即不符合破產法第57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宣告破產 要件。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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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