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60號
TCDV,108,消債補,260,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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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柯俞安即柯靜雯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債務人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6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
│ 影本即屬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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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