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77號
TCDV,108,法,77,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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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顯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科技產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科技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 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及 新、舊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 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 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 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 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召開第5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 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 ;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卷可 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 請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其中修正後第2、5、6、7、8、9、10 、11、12、18、20、21條,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修正,且屬 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第1 、4、14條僅為文字更易,修正後第15、16、17、19、22、 23條之修正為單純條號變動,文義均不變,非屬財團組織及 重要管理方法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 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 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 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故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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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